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聲,577,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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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煥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如附表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
│附表編號1 確定判│103 年度上訴字│103 年度上訴字│
│決案號          │第979號       │第797號       │
│                │              │              │
├────────┼───────┼───────┤
│附表編號2 確定判│103 年度上訴字│103 年度上訴字│
│決案號          │第979號       │第79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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