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聲,655,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明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104 年度聲字第655 號)應更正為(104 年度執字第413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上開誤繕之處,但於裁定結果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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