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黃炳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廖世正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
153 號),聲請交付路口監視器畫面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黃炳輝因告訴被告廖世正過失傷害案件,附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庭審理中,為主張證據資料,爰聲請交付車禍發生當時之路口監視器畫面光碟。
二、經查,聲請人所指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其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以103 年度交易字第153 號判處被告拘役59日在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 年9月9 日,以103 年度交上易字第415 號駁回公訴人之上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屬實,是該案刑事部分已非本院審理中,本院自無交付該案證據資料之權限。
況查,於該案中僅有車禍現場照片附卷,並無所謂車禍發生當時之路口監視器畫面光碟存在,此觀判決書之說明可明,是聲請人之主張不免誤會。
三、綜上所陳,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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