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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銘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撤緩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銘展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銘展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林銘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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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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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犯違反保護令罪 │犯違反保護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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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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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04月08日 │103年04月2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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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同左 │
│ 年度案號 │2513、28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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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 案號 │103 年度簡字第74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30日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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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判│ 案號 │103 年度簡字第74號 │同左 │
│決├────┼───────────┼───────────┤
│ │判決確 │103年07月14日 │同左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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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撤緩│同左 │
│ │字第2 號(編號1-2 ,經│ │
│ │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 │
│ │40日,已經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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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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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犯違反保護令罪 │犯違反保護令罪 │犯違反保護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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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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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04月13日 │103年05月10日 │103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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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3 年度毒偵│同左 │同左 │
│ 年度案號 │字第3081、3526、3532│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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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後├────┼──────────┼──────────┼──────────┤
│事│ 案號 │103 年度易字第360、 │同左 │同左 │
│ │ │390號 │ │ │
│實├────┼──────────┼──────────┼──────────┤
│審│ 判決 │103年08月08日 │同左 │同左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確├────┼──────────┼──────────┼──────────┤
│定│ 案號 │103 年度易字第360 、│同左 │同左 │
│ │ │390號 │ │ │
│判├────┼──────────┼──────────┼──────────┤
│決│判決確 │103年09月09日 │同左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撤│同左 │同左 │
│ │緩字第26號(編號3-5 │ │ │
│ │,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 │ │
│ │刑拘役100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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