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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凃成毅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 年度執從字第338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凃成毅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判決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而其所有遭扣案之三星牌S4手機(含SIM 卡0000000000號)及三星牌DUOS手機(含SIM 卡0000000000號),未經上開判決諭知沒收,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竟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沒收聲請人所有之上開手機,任此部分之沒收顯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執行命令等語。
二、經查: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係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認有不當時之救濟方法,求以撤銷或變更該項不當之執行指揮。
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49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遭扣案之三星牌S4手機(含SIM 卡0000000000號)及三星牌DUOS手機(含SIM 卡0000000000號),未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91 號判決宣告沒收,此有上開判決1 份在卷可參,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所為之上開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難謂適法,然經本院函詢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後,得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已自行撤銷上開違法之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並於104 年12月2 日發還上開手機予異議人,此有雲林地檢署雲檢銘金104 執字1624號函1 份在卷可佐,是雖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所為之上開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違法,然業經其自行撤銷,並將上開物品發還異議人,則違法之處分已不復存在,本院無從再為撤銷之,是應認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訛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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