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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邱勝
選任辯護人
即扶助律師 張庭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32號、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邱勝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楊邱勝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恐嚇、強制、持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04 年5 月25日起羈押3 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4 年8 月10日雲檢銘火104 執2044字第22819 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尤開民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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