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訴,320,2015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俊偉
戴順雄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張品玲
王妹妹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