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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文仙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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