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訴,777,2017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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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7號
被 告 李威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勘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李威德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77 號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惟判決恐有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虞,擬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前聲請交付筆錄影本,業經准許,為求慎重其事,聲請勘驗證人李東禧於104年1月30日、7月30日檢察官訊問之錄音等語。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決,被告李威德有罪部分,業於105 年10月3 日確定,被告李威德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本院勘驗證人偵訊光碟,尚無依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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