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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林靜君
被 告 黃仁郁
上列被告黃仁郁因強盜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48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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