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交易,244,201611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怡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怡堯(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審結並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且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本院判決正本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9 月2 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僅記載「為聲明上訴事: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44 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書狀」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

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10月5 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件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