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曹楹櫻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廖昆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簡字第93號,原案號:105 年度交易字第2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