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交訴,49,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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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建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廖淑娥告訴被告詹建宏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雲林縣二崙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且告訴人並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紙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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