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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陳政祥
徐明雪
被 告 朱遠笙
李承曄
林孟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1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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