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交重附民,19,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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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廖育辰

法定代理人 廖昭隆
被 告 鍾秀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簡字第98號,原案號:105 年度交易字第301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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