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交附民,150,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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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李日東
李碧蓮
鄭李秋碧
被 告 張文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4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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