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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于祐富
被 告 姚添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 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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