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交附民,211,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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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林羿沛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紀茁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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