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原訴,2,2017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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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隆山


吳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⒎⑨有關「⑨陳佳宏(家宏):103 年9 月6 日至103 年9 月18日(附表七編號14至20)」之記載,更正為「⑨陳佳宏(家宏):103 年9 月6 日至103 年9月18日(附表二編號14至2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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