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簡上,83,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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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昆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20 號),檢察官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05 年度簡字第240 號),向本院合議庭管轄之第二審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解釋參照)。

二、本院受理被告郭昆祐妨害婚姻案件,因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依上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解釋意旨,本件在大法官作成違憲與否之解釋公布前,自應停止審判。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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