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訴,759,2017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105年度訴字第759號
106年度易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川



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律師(法扶律師-僅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被 告 巫逸勛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翰稜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連振凱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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