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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純禎
選任辯護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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