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重附民,1,2017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許永欽
被 告 邱愷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76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 號刑事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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