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交易,154,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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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程彩緞告訴被告王家柔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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