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健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健興於民國105年8月14日19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雲林縣東勢鄉新坤村新153 線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其行經新153 線公路0.9 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適同車道前方由曾美鳳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停紅燈而煞車減速時,不慎自後方追撞曾美鳳之自用小客車車尾,致曾美鳳受有胸痛、頭暈、目眩、胸部挫傷及頸部挫傷等傷害。
嗣經曾美鳳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美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7至10頁、偵卷第23至26頁、本院卷第80頁),核與告訴人曾美鳳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相符(見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23至26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暨㈡、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105年8月14日診字第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及竑元骨科診所105年8月15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與現場照片20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2至22頁),足認被告確實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前揭車輛自後方追撞告訴人駕駛之車輛,導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
㈡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駕車行經上開路段,本應注意遵循上述規定,而依案發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自後方追撞前方告訴人之車輛,導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堪認被告之駕駛行為有過失,且其過失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就告訴人之受傷結果負過失傷害罪責。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發現告訴人要報警處理,即離開現場,轉而通知其女兒到場善後,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80頁),且經告訴人陳述綦詳(見警卷第2 頁),即無自首規定之適用。
㈢爰審酌被告有竊盜、施用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參,其因一時過失,自後方追撞告訴人之車輛,導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實屬不該,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茲與告訴人對於賠償金額沒有共識,未能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入監前與母親一起種田,女兒已經出嫁(見本院卷第8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 1,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