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交簡附民,1,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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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慧鴦


被 告 新嘉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照
被 告 黃樹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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