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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東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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