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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張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木村
原 告 王郎
曾秋木
曾木榮
曾榮山
曾木能
被 告 方炯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1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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