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交重附民,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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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蔡清陽
蔡志明
蔡志強
蔡志勇
蔡志聰
蔡博雅
被 告 洪道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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