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交附民,139,2017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鄭靖
被 告 廖月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