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交附民,189,201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廖勤禾
被 告 周建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32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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