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交附民,4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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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黃芷萱

黃姿雅
被 告 林憲聰
上列被告林憲聰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40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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