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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定書 106年度刑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周依萱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㈠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案件(改分一○五年度簡字第一七七號案件)請求刑事補償部分,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執更木字第五六一號執行案件(含註銷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執新字第一三八五○號案件)請求刑事補償部分,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5 年8 月11日至105 年10月3 日羈押105 年字1163號(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163號,改分105 年度簡字第177 號簡易判決處刑)上訴中未結案,故無折抵日數,也無執行指揮書?及105 年執新字第13850 號(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新字第13850 號)新股刑期起算日期105 年10月4 日,執行期滿日105 年12月3 日是61天,不是60天!及106 年執更木字第561號之1 (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執更木字第561 號)木股刑期起算日106 年7 月22日,執行期滿日106年9 月21日是62天,不是60天!不是1 個月30天,2 個月60天嗎?2 件皆執行有期徒刑2 月60天!但都多關了,我要申請國賠(應為刑事補償),前者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後者繫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第9條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定。
三、聲請人甲○○以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為由,請求刑事補償,依上開規定,應以諭知裁判之機關為專屬管轄,經查: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163號案件,於審理中改分105 年度簡字第177 號案件而以簡易判決處刑,現正上訴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349 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新字第13850 號案件,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18 號確定判決,並因聲請人另犯竊盜案件,由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228 號案件判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上訴無理由,實體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2 案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1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新字第13850 號案件執行指揮書因而註銷,改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執更木字第561 號案件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4 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四、是以:上開㈠部分,因裁判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諭知,為該院專屬管轄;
㈡部分,因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聲字第513 號裁定所諭知,由該院專屬管轄。
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
五、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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