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單聲沒,24,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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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5 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854公克,驗餘淨重0.0823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05 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 年1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 、2 、3 、4 、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854公克,驗餘淨重0.0823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分別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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