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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耀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05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續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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