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易,197,2017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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