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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564號、106 年度偵字第487 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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