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欣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04 年度偵字第3655號),本院北港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港簡字第23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欣玲無罪。
理 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被告戴欣玲與余世章為網友,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 年4 月初至104 年5月初止,由余世章提供欲簽賭的號碼,由戴欣玲出面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玲」之女子簽賭地下六合彩,以每注新台幣(下同)80元不等的金額。
其簽賭方式為:簽中六合彩號碼分別可獲得「二星」5,300 元、「全車」3,840元之彩金,若未簽中號碼,簽注金額則歸綽號「阿玲」女子所有。
戴欣玲與余世章並約定,先由戴欣玲代墊全部的賭資,若簽中獎金,獎金由戴欣玲與余世章均分,若未簽中獎金,則簽賭的賭資全由余世章負責。
總計戴欣玲於上開期間內,透過LINE之網路社群軟體,向綽號「阿玲」之女子簽賭26次。
之後因戴欣玲與余世章因下單簽賭高額賭金且均未簽中獎金,余世章未將戴欣玲代墊全部的賭資返還,戴欣玲懷疑遭余世章詐騙而向警方對余世章提出詐欺告訴,始查悉上情(余世章涉嫌賭博及詐欺罪嫌部分,因始終未到案,另行通緝)。
因而認為被告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同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同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經查,檢察官主張被告向綽號「阿玲」之女子簽賭六合彩的證據,為:⑴被告於警察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⑵被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告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⑶被告與余世章LINE的截圖。
惟查:㈠被告的警察詢問筆錄(分局卷第1-6 頁、第7-9 頁)及檢察官訊問筆錄(偵查卷第18-20 頁),均為被告本人之自白。
㈡被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分局卷第12-13 頁),只能證明被告於104 年4 月1 日匯款予余世章妻子郭姍靈(見分局卷第52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2,500元、104 年4 月13日跨行轉出130,200 元予郭姍靈、104 年4 月20日跨行轉出1,000,000 元予郭姍靈的事實,無法證明與「阿玲」有何關係。
㈢被告與余世章LINE的截圖(分局卷第17-42 頁),固然提到「我叫六合那個也都匯在這裡就好了」(第22頁)、「反正簽賭大家心甘情願的」(第25頁)、「像六合這麼早下」(第32頁)、「你只會在哪邊幹我或幹組頭」「這禮拜要讓539 組仔」(第34頁)、「0 尾絕對要破百」「16昨晚傳單」「結果開02」(第35頁)、「7 尾」「有各50嗎」「六合的ㄟ」「你不要給我用去539 」「六合免傳單」「7 尾各50車」(第37頁)、「看會不會像群報的三碼都上排行榜了」「0 尾打算要多少車」(第38頁)、「今天7 尾我看又1-3」(第39頁),似乎是在討論簽賭六合彩的事情,然而,卻無法看出究竟有無簽賭、何時向何人簽賭多少、如何簽賭、如何付賭資、收彩金。
㈣法官詢問被告關於「阿玲」的個人資料、如何簽賭、收彩金,被告供稱:(組頭「阿玲」的真實姓名被告是否知道?)不知道。
(怎麼聯絡她,被告有辦法提供嗎?)沒有辦法。
(被告是怎麼跟阿玲簽賭的?)用網路。
(用什麼網路?)用電腦下單。
(電腦的紀錄還在嗎?)都已經不在了。
(為什麼不在?)事情發生後,電腦小朋友也在用,也完全沒有了,對方也沒有辦法聯絡上。
(網路如何簽賭?)他們會有一個電腦下單的單子。
(為什麼會不見?)因為被余世章騙了後,只要我向網路下單後,沒有一個禮拜就結束。
(如果賭贏,阿玲怎麼給你錢?)都會拿來家裡。
(有無證據?)沒有辦法有證據。
(你要怎麼給阿玲簽賭的費用?)他們也會來家裡收。
(本院卷第14頁)㈤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被告觸犯賭博罪,單憑被告的自白,而無任何補強證據依照上述規定,因此應該宣告被告無罪。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
(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