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簡,102,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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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富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富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合議庭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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