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簡,14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秀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14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407 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秀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秀婷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雲林縣水林鄉雲164 線公路與大溝路口,因駕駛9B-0921 號自用小客車闖紅燈不服稽查取締,明知執勤員警蔡國義與替代役男吳峻億站在其車輛前方,竟仍將其車輛向前開動,衝撞蔡國義、吳峻億,俟支援警力到達後,始下車接受盤查,惟仍不滿接受盤查,口出「警察是有牌流氓」之言語當場侮辱依法執行公務之蔡國義、吳峻億,嗣後至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口湖分駐所時,仍持續口出「警察是有牌流氓」之言語當場侮辱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秀婷之自白。

㈡、口湖分駐所警員蔡國義106 年3 月30日職務報告1 紙。

㈢、現場及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5 幀。

㈣、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紙。

㈤、行車紀錄器及現場錄影光碟4 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及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又被告所犯妨害公務罪,係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對於公務員2 人以上依法執行勤務時,當場侮辱、施強暴脅迫,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員警到達現場執行職務時,分別以衝撞員警蔡國義、替代役吳峻億等妨害公務行為,乃侵害國家法益,仍屬單純一罪。

㈡、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自承當天會和員警發生衝突,是因為趕著要和家人偕同掃墓事宜,擔心時間遭到耽誤下才一時情急,情緒因此失去控制,而觀諸被告所提出之相關診斷證明,其確實長期有身心上之困擾,固然有按時服藥治療,但確實容易因為某種情境而加以誘發,被告就此實情有可原,況且本院亦請本案警員蔡國義及斯時擔任替代役吳峻億到庭陳述意見,其2 人在明瞭被告狀況後,也表示出極大善意,願意給予被告寬待,而被告目前大都在家修養,生活經濟壓力端賴其父親一肩扛起,可知其家庭情況並不輕鬆,佐以被告能面對自己錯誤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各量處如主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佐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情緒衝動方讓自己涉入刑事程序,以被告生活單純,其動機只是因為怕耽擱家人間所約定掃墓的時間才導致衝突,更因為自己身心問題才容易在特定情境下情緒失控,可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

另本院認為被告家庭情形如再予以其他緩刑條件之負擔,無疑是造成家人更多壓力,本院既已理解被告的弱勢與困難,更該在有限的資源下給予援手,也期待這些許善意能讓被告及家人感到一絲溫暖,而非冷冰冰的誡命與處罰而已。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