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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家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家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家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及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638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2 至6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 月與附表編號1 、編號7 所示判決有期徒刑3 月、3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2 年。
又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 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原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
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並考量編號7 號之罪與編號2 號至編號6 號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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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修正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轉讓偽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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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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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4 年6 月2 日 │104 年11月26日 │104 年12月1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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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2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8、100│105 年度毒偵字第8、100│
│ │ │ │、234、236、507號 │、234、236、5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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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77號 │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3 月31日 │105 年10月25日 │105 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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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77號 │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5 年5 月6日 │105 年11月14日 │105 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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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1412號│ 署105 年度執字第3342│ 署105 年度執字第3342│
│ │。 │ 號。 │ 號。 │
│ │ │②編號2 至6 之刑,經原│②編號2 至6 之刑,經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6月。 │ 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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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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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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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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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5 年1 月21日 │105 年2 月21日 │105 年3 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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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8、100│105 年度毒偵字第8、100│105 年度毒偵字第8、100│
│ │ │、234、236、507號 │、234、236、507號 │、234、236、5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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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10月25日 │105 年10月25日 │105 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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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105 年度易字第63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5 年11月14日 │105 年11月14日 │105 年11月14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5 年度執字第3342│ 署105 年度執字第3342│ 署105 年度執字第3342│
│ │ 號。 │ 號。 │ 號。 │
│ │②編號2 至6 之刑,經原│②編號2 至6 之刑,經原│②編號2 至6 之刑,經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6月。 │ 1年6月。 │ 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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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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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5 月1 日 │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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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163 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8 月2 日 │ │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163 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5 年11月25日 │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6 年度執字第233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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