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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7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偉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656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
及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4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提出聲請表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5 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5 年2 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之罪質相同,並考量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且現行實務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僅依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暨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雖前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惟既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陳立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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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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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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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
│ │ │ │(聲請書誤載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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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9月11日 │105年9月13日 │105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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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偵字第6706 │署105年度偵字第6706 │署105年度偵字第6706 │
│ 年度案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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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
│實├───┼──────────┼──────────┼──────────┤
│審│判決日│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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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
│決├───┼──────────┼──────────┼──────────┤
│ │確定日│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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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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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1.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1.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
│ │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 │ 院105年度訴字第656│ 院105年度訴字第656│ 院105年度訴字第656│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4年10月確定。 │ 徒刑4年10月確定。 │ 徒刑4年10月確定。 │
│ │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 │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 │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 │
│ │ 字第987號。 │ 字第987號。 │ 字第9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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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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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幫助恐嚇取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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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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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9月13日 │104年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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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5年度偵字第6706 │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6 │ │
│ 年度案號 │號 │、1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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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106年度簡字第4號 │ │
│實├───┼──────────┼──────────┼──────────┤
│審│判決日│105年12月29日 │106年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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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56號 │106年度簡字第4號 │ │
│決├───┼──────────┼──────────┼──────────┤
│ │確定日│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7日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1.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 │ │
│ │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 │
│ │ 院105年度訴字第656│ │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4年10月確定。 │ │ │
│ │2.嘉義地檢106年度執 │ │ │
│ │ 字第98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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