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信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緝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成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緝字第114 號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各1 份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惟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
│附表:受刑人吳信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10日 │105 年3 月12日 │105 年3 月12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5026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518號 │105 年度訴字第575 號 │105 年度訴字第575 號 │
│ ├───┼─────────────┼─────────────┼─────────────┤
│ │日 期│105 年10月31日 │105 年11月30日 │105 年11月30日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2518號 │105 年度訴字第575 號 │105 年度訴字第575號 │
│ ├───┼─────────────┼─────────────┼─────────────┤
│ │日 期│105 年11月28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
├───┴───┼─────────────┼─────────────┼─────────────┤
│備 註│臺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54 │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108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09 │
│ │號 │號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