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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秋元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秋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秋元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80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此有卷內所附之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兼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斟酌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魏秋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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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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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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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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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14日上午6、7│104 年7 月25日上午某時│104 年10月10日凌晨5 時│
│ │時許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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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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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824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824 號│104 年度偵字第6755、67│
│ │ │、1178號 │、1178號 │56、67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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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474 號、│104 年度訴字第474 號、│105 年度易字第146 號 │
│ 實 │ │745 號 │745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10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 年1 月30日 │105 年1 月30日 │105 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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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474 號、│104 年度訴字第474 號、│105 年度易字第146 號 │
│ 決 │ │745 號 │745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10 號 │
│ ├────┼───────────┼───────────┼───────────┤
│ │確定日期│105 年2 月15日 │105 年2 月15日 │105 年4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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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
│ │105 年執更字第752 號(│ │ │
│ │編號1 至6 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3年10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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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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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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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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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25日下午1 時│104 年12月2 日上午11時│104 年12月29日下午5 時│
│ │許 │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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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499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499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81 號│
│ │ │、105 年度毒偵字第105 │、105 年度毒偵字第105 │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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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46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46 號 │105 年度訴字第259 號 │
│ 實 │ │105 年度訴字第110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10 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5 年3 月25日 │105 年3 月25日 │105 年7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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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46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46 號 │105 年度訴字第259 號 │
│ 決 │ │105 年度訴字第110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10 號 │ │
│ ├────┼───────────┼───────────┼───────────┤
│ │確定日期│105 年4 月25日 │105 年4 月25日 │105 年8 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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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
│ │105 年執更字第752 號(│ │ │
│ │編號1 至6 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3年10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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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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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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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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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18日下午6 時│ │ │
│ │許(聲請書誤載,逕更正│ │ │
│ │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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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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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6758號、│ │ │
│ │ │105 年度偵字第109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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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041 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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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041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3 月27日 │ │ │
├────┴────┼───────────┼───────────┼───────────┤
│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6 年度執字第126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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