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聲,519,2017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明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明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601686610 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