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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5至8所示之各罪,分別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 月、8 年確定,此有卷內所附之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兼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斟酌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林嘉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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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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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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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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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月5日 │105 年7 月5 日 │105 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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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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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
│ │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6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6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6 │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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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38號、22│106 年度訴字第38號、22│106 年度訴字第38號、22│
│ 實 │ │2號 │2號 │2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4 月28日 │106 年4 月28日 │106 年4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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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38號、22│106 年度訴字第38號、22│106 年度訴字第38號、22│
│ 決 │ │2號 │2號 │2號 │
│ ├────┼───────────┼───────────┼───────────┤
│ │確定日期│106 年5 月22日 │106 年5 月22日 │106 年5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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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 (同左) │
│ │106 年執字第1631號(編│ │ │
│ │號1 至4 已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 年3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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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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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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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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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10日 │105年8月12日至13日 │105 年8 月15日至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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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105 年度偵字第5512號、│105 年度偵字第5512號、│
│ │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6 │6330號 │6330號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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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38號、22│106年度訴字第28號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
│ 實 │ │2號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4 月28日 │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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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38號、22│106年度訴字第28號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
│ 決 │ │2號 │ │ │
│ ├────┼───────────┼───────────┼───────────┤
│ │確定日期│106 年5 月22日 │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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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
│ │106 年執字第1631號(編│106 年執字第1741號(編│ │
│ │號1 至4 已定應執行有期│號5 至8 已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3 月) │徒刑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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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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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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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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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27日 │105年8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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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5512號、│105 年度偵字第5512號、│ │
│ │ │6330號 │63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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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8號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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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8號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 │
│ 決 ├────┼───────────┼───────────┼───────────┤
│ │確定日期│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5日 │ │
├────┴────┼───────────┼───────────┼───────────┤
│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 │
│ │106 年執字第1741號(編│ │ │
│ │號5 至8 已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8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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