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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豪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32號、第1252號、第1463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88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冠豪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邱冠豪於民國105 年11月間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連絡,加入綽號「阿宏」、「阿信」、「阿吉」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共同籌組之詐欺集團。
該詐欺集團分工方式係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詐騙手法,分別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付款,將附表一所示詐騙款項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邱冠豪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由自動櫃員機提領該等款項後,隨即轉交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走(即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邱冠豪並自該詐欺集團獲取新臺幣(下同)8萬元報酬。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雲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7 頁至第10頁反面,偵832 號卷第91頁至第94頁,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 頁至第7 頁,偵832 號卷第116 頁至第124 頁、第132 頁至第135 頁,本院聲羈卷第19頁至第24頁,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第176 頁至第177 頁),並有附表三所示證據可以補強,應與真實相符,足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復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而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釋字第10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共同正犯之共同行為決意,非以事先即行為前已存在為必要,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
且僅要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行為為已足,不以共同正犯間均相互認識或知悉分工細節為必要;
共同正犯間,僅要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有行為分擔即可成立,尚不以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要件。
依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極為縝密繁複,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於共同被告間未必全部互相熟識,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所負責之分工內容與細節,亦非全然知曉,然被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先由集團成員電話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佯稱附表一所示內容,待渠等陷入錯誤以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指定帳號後,再由被告以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後交付款項予集團其他成員,被告實有參與詐欺集團以詐騙他人財物之共同犯罪意思,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集團成員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
雖被告與其他詐欺成員間未必直接聯絡,且各成員僅負責整個詐欺犯行中之一部分,然對自身在詐欺集團中所擔任之角色及負責之工作範圍,乃至事前約定領得款項時應獲得之報酬而知之甚明,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足認被告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詐欺犯行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之詐欺目的,自應共同負責,成立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且具謀生能力,縱一時缺錢支用,仍應循正途解決之,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財物,反而加入詐騙集團,共同利用一般民眾利用網路購物消費之生活習慣而為詐欺取財行為,造成被害人等一時不察誤信而受有財物損害,所為誠屬不該,亦徵被告法治觀念薄弱,不知尊重他人,於1 個月內提領金額即高達135 萬元以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情節當屬重大,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分別與部分被害人倪淑梅、鄭有材、許凱奇、劉穎志、楊晨希、許慈倫、邱照惠達成和解,有各該和解書在卷可稽,又參酌被告於本件詐欺集團擔負之角色與分工,僅係取款車手工作,並無具體事證顯示其係屬該犯罪集團之主謀、核心份子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等訛詐之機房機手,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未婚、無子女,父母離異、父親已過世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聲請為緩刑宣告,惟被告於本案定應執行刑已超過2 年,不符合緩刑宣告要件而無從為之,併此敘明。
四、沒收之宣告:㈠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
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
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㈡被告自承本案犯行自詐欺集團成員分得8 萬元酬勞等語(本院卷第246 頁至第247 頁),雖起訴意旨聲請就被告提領金額106 萬餘元範圍內均沒收,惟刑法並無共犯犯罪所得應連帶沒收之規定已如上述,為免代替他人承擔刑責之弊,該部分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全部所得利益,基於有疑惟利被告原則,自應就被告分得之現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因均未扣案,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與本案均無關聯,且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物,已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40 號裁定發還,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五、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被詐欺金額合計0000000 元,惟被告領取金額超過135 萬元,堪信被告於提領金額逾0000000 元部分,至少尚與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再犯1 次加重詐欺犯行,惟此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基於不告不理之控訴原則,此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姓名(│詐騙手法 │提領時間、地點 │詐騙金額(新│宣告刑 │
│ │被害人│ │ │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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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少澤│105 年11月6 日下午5 時│105 年11月6 日下午6 時31分│29982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42分許,佯裝大人天國交│許、苗栗縣頭份市民族路738 │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易平臺網站賣家,詐稱因│號(頭份田寮郵局)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 │ │徒刑壹年貳月。 │
│ │ │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前│ │ │ │
│ │ │操作取消云云,致許少澤│ │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於同日下午│ │ │ │
│ │ │6 時19分匯款至鄭文芳國│ │ │ │
│ │ │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2 │陳淑華│105 年11月6 日下午5 時│105 年11月6 日下午6 時32分│合計13541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17分許,佯裝愛馬仕網路│至8 時22分許、苗栗縣頭份市│(9998元、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購物頻道服務人員,詐稱│民族路738 號、新竹市北大路│3543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因作業疏失,誤計12筆金│457 號、四維路130 號(頭份│ │徒刑壹年貳月。 │
│ │ │額,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操│田寮郵局、台新銀行行內- 北│ │ │
│ │ │作取消云云,致陳淑華陷│大分行、渣打商銀新興分行)│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於同日下午6 │ │ │ │
│ │ │時30分、51分許分別匯款│ │ │ │
│ │ │至鄭文芳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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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倪淑梅│105 年11月6 日下午6 時│105 年11月6 日下午8 時22分│合計6123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20分許,佯裝亞瑪勁購物│許、新竹市○○路000 號(台│1511元、4612│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網站賣家,詐稱因作業疏│新銀行行內-北大分行)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失,誤刷信用卡12筆金額│ │ │徒刑壹年。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 │ │取消云云,致倪淑梅陷於│ │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於同日下午8 時│ │ │ │
│ │ │10分、15分許分別匯款至│ │ │ │
│ │ │鄭文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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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鄭有材│105 年11月6 日下午6 時│105 年11月6 日下午8 時56分│合計56965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許,佯裝網站人員,詐稱│至9 時42分許、新竹市林森路│(29985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因作業疏失,誤登記為經│29號、民族路34號(臺灣銀行│26980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銷商,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新竹分行、玉山銀行新竹分行│ │徒刑壹年參月。 │
│ │ │操作確認云云,致鄭有材│) │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於同日下午│ │ │ │
│ │ │8 時51分、9 時30分分別│ │ │ │
│ │ │匯款至陳志豪玉山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 帳│ │ │ │
│ │ │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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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宜瑩│105 年11月11日下午5 時│①105 年11月11日下午7 時16│合計89985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8 分許,佯裝朵璽拍賣網│ 分許、新竹市○○路000 號│(30000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站賣家,詐稱因作業疏失│ (遠東銀行遠東百貨); │30000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誤訂12組產品,需至自│②105 年11月11日下午8 時5 │29985 元) │徒刑壹年肆月。 │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 分至12分許、新竹市東區武│ │ │
│ │ │,致林宜瑩陷於錯誤,遂│ 昌街81號、東門街131 號(│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新竹武昌街郵局、華南銀行│ │ │
│ │ │於同日下午7 時11分、15│ 新竹分行)。 │ │ │
│ │ │分、30分許分別匯款至王│ │ │ │
│ │ │志仲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虎尾圓環郵局帳號700 │ │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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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源泰│105 年11月11日下午6 時│105 年11月11日下午7 時22分│29985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3 分許,佯裝Hitobp購物│至34分許、新竹市西大路323 │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網站賣家,詐稱因作業疏│號、中央路1 號(遠東銀行遠│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失,誤設定為分期付款,│東百貨、臺灣新光商銀、土地│ │徒刑壹年貳月。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銀行新竹分行); │ │ │
│ │ │消云云,致吳源泰陷於錯│ │ │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於同日下午7 時16│ │ │ │
│ │ │分許匯款至王志仲彰化銀│ │ │ │
│ │ │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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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徐柏升│105 年11月11日下午6 時│105 年11月11日下午7 時22分│29985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24分許,佯裝朵璽保養品│至34分許、新竹市西大路323 │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購物網站賣家,詐稱因作│號、中央路1 號(遠東銀行遠│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付│東百貨、臺灣新光商銀、土地│ │徒刑壹年貳月。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操│銀行新竹分行); │ │ │
│ │ │作取消云云,致徐柏升陷│ │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於同日下午7 │ │ │ │
│ │ │時22分許匯款至王志仲彰│ │ │ │
│ │ │化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9 │ │ │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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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士閔│105 年11月11日下午6 時│①105 年11月11日下午7 時25│合計40105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45分許,佯裝賣家,詐稱│ 分至34分許、新竹市西大路│(29982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 323 號、中央路1 號(臺灣│10123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 新光商銀、土地銀行新竹分│ │徒刑壹年參月。 │
│ │ │前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士│ 行); │ │ │
│ │ │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②105 年11月11日下午8 時11│ │ │
│ │ │作自動櫃員機,於同日下│ 分許、新竹市○○街000 號│ │ │
│ │ │午7 時25分、8 時6 分許│ (華南銀行新竹分行) │ │ │
│ │ │分別匯款至王志仲彰化銀│ │ │ │
│ │ │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虎尾圓環│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40號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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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葉柏豪│105 年11月11日下午5 時│①105 年11月11日下午8 時4 │合計70955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10分許,佯裝大人天國網│ 分許、新竹市○○街00號(│(29985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站賣家,詐稱因作業疏失│ 新竹武昌街郵局); │11985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②105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34│28985 元) │徒刑壹年肆月。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 分、47分、3 時許、新竹市│ │ │
│ │ │云云,致葉柏豪陷於錯誤│ 東門街60號、51號、中正路│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107 號(合庫商銀竹塹分行│ │ │
│ │ │機,於同日下午2 時29分│ 、新竹東門郵局、聯邦銀行│ │ │
│ │ │、2 時43分、7 時31分許│ 新竹分行); │ │ │
│ │ │分別匯款至王志仲虎尾圓│ │ │ │
│ │ │環郵局帳號000-00000000│ │ │ │
│ │ │3540號帳戶、黃琍雯國泰│ │ │ │
│ │ │世華銀行香山分行帳號01│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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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雅筑│105 年11月12日下午3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29分│合計89950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50分許,佯裝網路賣家,│許至5 時22分、新竹市經國路│(29985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詐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2 段56號1 樓、中正路225 號│29980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141 號、107 號、東門街51│29985 元) │徒刑壹年肆月。 │
│ │ │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致│號(新竹經國路郵局、日盛銀│ │ │
│ │ │黃雅筑陷於錯誤,遂依指│行光復分行、台北富邦銀行新│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同│竹分行、聯邦銀行新竹分行、│ │ │
│ │ │日下午4 時25分、31分、│新竹東門郵局); │ │ │
│ │ │41分許分別匯款至黃琍雯│ │ │ │
│ │ │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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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祥│105 年11月12日下午3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49分│合計53985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59分許,佯裝大人天國網│許至5 時22分、新竹市中正路│(29985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路賣家,詐稱因作業疏失│107 號、東門街51號(聯邦銀│24000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行新竹分行、新竹東門郵局)│ │徒刑壹年肆月。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 │ │ │
│ │ │云云,致陳逸祥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於同日下午4 時48分│ │ │ │
│ │ │許及稍後分別匯款、存款│ │ │ │
│ │ │至黃琍雯彰化銀行竹南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00 號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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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佑耀│105 年11月12日下午7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8 時3 分│29985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13分許,佯裝網路賣家,│、新竹市○○街00號(合庫商│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詐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銀竹塹分行)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為重複訂購,需至自動櫃│ │ │徒刑壹年貳月。 │
│ │ │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致│ │ │ │
│ │ │林佑耀陷於錯誤,遂依指│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同│ │ │ │
│ │ │日下午8 時許匯款至巫松│ │ │ │
│ │ │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內。 │ │ │ │
├──┼───┼───────────┼─────────────┼──────┼───────────┤
│ │林俊潔│105 年11月12日下午5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6 時17分│29989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2 分許,佯裝FUN 心租客│許、新竹市○○路0 號13樓(│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服,詐稱因作業疏失,誤│合庫商銀SOGO百貨)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設定為分期扣款,需至自│ │ │徒刑壹年貳月。 │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 │ │ │
│ │ │,致林俊潔陷於錯誤,遂│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於同日下午6 時9 分許匯│ │ │ │
│ │ │款至巫松洋合作金庫中清│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061號帳戶內。 │ │ │ │
├──┼───┼───────────┼─────────────┼──────┼───────────┤
│ │蕭雅云│105 年11月12日,佯裝購│105 年11月12日下午7 時53分│合計89508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物網站賣家,詐稱因領貨│至8 時39分、新竹市中華路2 │(29523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時,誤填為分期付款,需│段400 號、東門街60號、中華│30000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路2 段270 號、中正路59號(│29985 元) │徒刑壹年肆月。 │
│ │ │云云,致蕭雅云陷於錯誤│臺灣企銀臺電新竹區營業處、│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合庫商銀竹塹分行、新竹女中│ │ │
│ │ │機,於同日下午7 時48分│郵局、凱基銀行風城分行) │ │ │
│ │ │、8 時10分、36分許分別│ │ │ │
│ │ │匯款、存款至巫松洋合作│ │ │ │
│ │ │金庫中清分行帳號006-18│ │ │ │
│ │ │00000000000 號、中國信│ │ │ │
│ │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7699號帳戶內。 │ │ │ │
├──┼───┼───────────┼─────────────┼──────┼───────────┤
│ │許凱奇│105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5 時40分│合計46108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46分,佯裝麗登購物網站│至6 時2 分、新竹市東門街51│(29985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賣家,詐稱因作業疏失,│號、中華路2 段400 號(新竹│16123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誤登記為經銷商,需至自│東門郵局、臺灣企銀臺電新竹│ │徒刑壹年貳月。 │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區營業處) │ │ │
│ │ │,致許凱奇陷於錯誤,遂│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於同日下午5 時30分、5 │ │ │ │
│ │ │時36分許分別匯款至黃琍│ │ │ │
│ │ │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王舒品│105 年11月12日下午5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6 時2 分│4125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59分,佯裝AMZ 亞馬勁購│、中華路2 段400 號(臺灣企│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物網站賣家,詐稱因作業│銀臺電新竹區營業處)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疏失,誤為重複請款,需│ │ │徒刑壹年壹月。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 │ │ │
│ │ │云云,致王舒品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於同日下午5 時59分│ │ │ │
│ │ │匯款至黃琍雯中國信託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
├──┼───┼───────────┼─────────────┼──────┼───────────┤
│ │劉穎志│105 年11月12日,佯裝朵│105 年11月12日下午8 時8 分│合計59970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璽網站賣家,詐稱因作業│至8 時39分許、新竹市東門街│(29985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疏失,誤多扣款,需至自│51號、中華路2 段270 號、中│29985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正路59號(新竹東門郵局、新│ │徒刑壹年參月。 │
│ │ │,致劉穎志陷於錯誤,遂│竹女中郵局、凱基銀行風城分│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行) │ │ │
│ │ │於同日下午8 時3 分、8 │ │ │ │
│ │ │時10分許分別匯款至巫松│ │ │ │
│ │ │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 │ │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 │。 │ │ │ │
├──┼───┼───────────┼─────────────┼──────┼───────────┤
│ │林玉川│105 年11月12日下午4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9 時29分│29987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許,佯裝Anden Hud 網站│、新竹市○○路0 段000 號(│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賣家,詐稱因作業疏失,│臺灣企銀臺電新竹區營業處)│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誤多扣款,需至自動櫃員│ │ │徒刑壹年貳月。 │
│ │ │機前操作取消云云,致林│ │ │ │
│ │ │玉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同日│ │ │ │
│ │ │下午9 時16分許匯款至林│ │ │ │
│ │ │詠智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內。 │ │ │ │
├──┼───┼───────────┼─────────────┼──────┼───────────┤
│ │洪牧恩│105 年11月12日下午7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9 時20分│23980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11分許,佯裝Anden Hud │、新竹市○○路00號(臺灣銀│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網站賣家,詐稱因作業疏│行新竹分行)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失,誤多扣款,需至自動│ │ │徒刑壹年貳月。 │
│ │ │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 │ │ │
│ │ │致洪牧恩陷於錯誤,遂依│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 │ │ │
│ │ │同日下午9 時18分後某時│ │ │ │
│ │ │存款至林詠智彰化銀行北│ │ │ │
│ │ │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孫紹雲│105 年11月12日下午8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9 時51分│合計11135 元│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21分許,佯裝亞瑪勁網站│、新竹市○○路0 號B2(合庫│(10123 元、│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賣家,詐稱因作業疏失,│商銀SOGO百貨) │1012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誤設定重複購買商品,需│ │ │徒刑壹年貳月。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 │ │ │
│ │ │云云,致孫紹雲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於同日下午9 時41分│ │ │ │
│ │ │、43分許分別匯款至林詠│ │ │ │
│ │ │智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
├──┼───┼───────────┼─────────────┼──────┼───────────┤
│ │王潔賢│105 年11月12日上午9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9 時52分│18985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許,佯裝小P 團購網站賣│、新竹市○○路0 號B2(合庫│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家,詐稱因作業疏失,誤│商銀SOGO百貨)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設定重複購買商品,需至│ │ │徒刑壹年貳月。 │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 │ │ │
│ │ │云,致王潔賢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於同日下午9 時52分匯│ │ │ │
│ │ │款至林詠智彰化銀行北三│ │ │ │
│ │ │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51│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方正佳│105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105 年11月12日下午3 時許、│17623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9 分許,佯裝綠綠亞網站│新竹市○○路000 號(聯邦銀│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賣家,詐稱因作業疏失,│行新竹分行)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誤設定重複購買商品,需│ │ │徒刑壹年貳月。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 │ │ │
│ │ │云云,致方正佳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於同日下午2 時54分│ │ │ │
│ │ │匯款至黃琍雯國泰世華銀│ │ │ │
│ │ │行香山分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宋姿穎│105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105 年11月21日下午5 時34分│29985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10分許,佯裝SHOPPING99│許、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1段 │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網站賣家,詐稱因作業疏│490 號(土地銀行虎尾分行)│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失,誤設定重複購買商品│ │ │徒刑壹年貳月。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 │ │取消云云,致宋姿穎陷於│ │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櫃員機,於同日下午5 時│ │ │ │
│ │ │28分匯款至黃素珮新竹內│ │ │ │
│ │ │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陳維 │105 年11月21日下午5 時│①105 年11月21日下午6 時23│59974元 (29│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35分許,佯裝網站賣家,│ 分許、雲林縣虎尾鎮中正路│989 元、2998│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詐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 50號(華南銀行虎尾分行)│5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重複購買商品,需至自動│ ; │ │徒刑壹年肆月。 │
│ │ │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云,│②105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1 │ │ │
│ │ │致陳維陷於錯誤,遂依指│ 分許、雲林縣虎尾鎮中正路│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同│ 15號(合庫商銀虎尾分行)│ │ │
│ │ │日下午6 時23分、7 時1 │ │ │ │
│ │ │分許分別匯款至黃素珮新│ │ │ │
│ │ │竹內湖路郵局帳號700-00│ │ │ │
│ │ │000000000000號、玉山銀│ │ │ │
│ │ │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許立蓁│105 年11月21日下午5 時│105 年11月21日下午6 時25分│24999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54分許,佯裝網站賣家,│許、雲林縣○○鎮○○路00號│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詐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購買一年以上商品,需至│ │ │徒刑壹年貳月。 │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云│ │ │ │
│ │ │云,致呂立蓁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於同日下午6 時25分匯│ │ │ │
│ │ │款至黃素珮新竹內湖路郵│ │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19號帳戶內。 │ │ │ │
├──┼───┼───────────┼─────────────┼──────┼───────────┤
│ │楊晨希│105 年11月21日下午6 時│105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15分│9989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15分許,佯裝SHOPPING99│許、雲林縣○○鎮○○路00號│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網站賣家,詐稱因作業疏│(台灣企銀虎尾分行) │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失,誤設定分期付款,需│ │ │徒刑壹年。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 │ │ │
│ │ │云云,致楊晨希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於同日下午7 時10分│ │ │ │
│ │ │許匯款至黃素珮玉山銀行│ │ │ │
│ │ │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97│ │ │ │
│ │ │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許慈倫│105 年11月21日下午6 時│①105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31│67948元 (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57分許,佯裝網站賣家,│ 分、43分許、雲林縣虎尾鎮│22010 元、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詐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 林森路1 段490 號(土地銀│29989 元、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重複扣款,需至自動櫃員│ 行虎尾分行); │15985 元) │徒刑壹年參月。 │
│ │ │機前操作取消云云,致許│②105 年11月21日下午8 時2 │ │ │
│ │ │慈倫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分許、雲林縣虎尾鎮公安路│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於同日│ 133 號1 樓(京城商銀虎尾│ │ │
│ │ │下午7 時27分、37分、58│ 分行); │ │ │
│ │ │分許分別匯款至黃素珮玉│③105 年11月21日下午8 時10│ │ │
│ │ │山銀行竹南分行帳號808 │ 分許、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 │ │
│ │ │-0000000000000號、台北│ 1 段495 號(虎尾郵局) │ │ │
│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邱照惠│105 年11月21日下午6 時│105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44分│25985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30分許,佯裝SOPPING99 │許、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1 段│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網站賣家,詐稱因作業疏│490 號(土地銀行虎尾分行)│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失,誤設定為經銷商,需│ │ │徒刑壹年壹月。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 │ │ │
│ │ │云云,致邱照惠陷於錯誤│ │ │ │
│ │ │,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於同日下午7 時43分│ │ │ │
│ │ │許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
├──┼───┼───────────┼─────────────┼──────┼───────────┤
│ │許育豪│105 年11月21日下午6 時│①105 年11月21日下午8 時15│15000元 │邱冠豪共同犯刑法第三三│
│ │ │25分許,佯裝H .Y Slect│ 分許、雲林縣虎尾鎮公安路│ │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
│ │ │Store 網站賣家,詐稱因│ 133 號1 樓(京城商銀虎尾│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作業疏失,誤設定分期扣│ 分行); │ │徒刑壹年貳月。 │
│ │ │款,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操│②105 年11月21日下午8 時21│ │ │
│ │ │作取消云云,致許育豪陷│ 分許、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 1 段490 號(土地銀行虎尾│ │ │
│ │ │動櫃員機,於同日下午8 │ 分行) │ │ │
│ │ │時15分許匯款至台北富邦│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00952號帳戶內。 │ │ │ │
└──┴───┴───────────┴─────────────┴──────┴───────────┘
附表二:扣押物品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Iphone6 手機(搭配大陸門│1 支 │
│ │號+0000000000000號、IMEI│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 │Iphone6 PLUS手機(搭配門│1 支 │
│ │號0000-000000 號、IMEI:│ │
│ │000000000000000 ) │ │
├──┼────────────┼───┤
│ 3 │ACER筆記型電腦(ES1- 331│1 臺 │
│ │-C2LUS/N:NXG13T │ │
│ │A0000000B6196 ) │ │
├──┼────────────┼───┤
│ 4 │COLOR TURN(TPBF-0000000│1 個 │
│ │00-0-0000C)32GB隨身碟 │ │
├──┼────────────┼───┤
│ 5 │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何偉│1 張 │
│ │、男、1995年5 月25日生、│ │
│ │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 │
│ │0000000X) │ │
├──┼────────────┼───┤
│ 6 │菲律賓電話SIM 卡(SMART │1 張 │
│ │PREPAID) │ │
├──┼────────────┼───┤
│ 7 │中國大陸聯通電話SIM 卡(│9 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Y) │ │
└──┴────────────┴───┘
附表三
┌───────────────────────────────────┐
│一、人證部分: │
│㈠ 證人即告訴人許少澤之指述: │
│ ⒈告訴人許少澤於105 年11月6 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2頁正反面) │
│ ㈡ 證人即告訴人陳淑華之指述: │
│ ⒈告訴人陳淑華於105 年11月7 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 │
│ ㈢ 證人即告訴人倪淑梅之指述: │
│ ⒈告訴人倪淑梅於105 年11月6 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 │
│ ㈣ 證人即告訴人鄭有材之指述: │
│ ⒈告訴人鄭有材於105 年11月9 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4頁至第45頁反面) │
│ ㈤ 證人即告訴人林宜瑩之指述: │
│ ⒈告訴人林宜瑩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反面) │
│ ㈥ 證人即告訴人吳源泰之指述: │
│ ⒈告訴人吳源泰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8頁正反面) │
│ ㈦ 證人即告訴人徐柏升之指述: │
│ ⒈告訴人徐柏升於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0頁正反面) │
│ ㈧ 證人即告訴人林士閔之指述: │
│ ⒈告訴人林士閔於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1頁至第62頁反面) │
│ ㈨ 證人即告訴人葉柏豪之指述: │
│ ⒈告訴人葉柏豪於105 年11月14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0頁至第81頁) │
│ ㈩ 證人即告訴人黃雅筑之指述: │
│ ⒈告訴人黃雅筑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5頁正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陳逸祥之指述: │
│ ⒈告訴人陳逸祥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0頁正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林佑耀之指述: │
│ ⒈告訴人林佑耀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8 頁正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林俊潔之指述: │
│ ⒈告訴人林俊潔於105 年11月13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2 頁至第113頁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蕭雅云之指述: │
│ ⒈告訴人蕭雅云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6 頁至第117 頁) │
│ 證人即告訴人許凱奇之指述: │
│ ⒈告訴人許凱奇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3 頁至第134 頁) │
│ 證人即告訴人王舒品之指述: │
│ ⒈告訴人王舒品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 │
│ 證人即被害人劉穎志之指述: │
│ ⒈被害人劉穎志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正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林玉川之指述: │
│ ⒈告訴人林玉川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8 頁至第189 頁) │
│ 證人即告訴人洪牧恩之指述: │
│ ⒈告訴人洪牧恩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3 頁至第184 頁) │
│ 證人即被害人孫紹雲之指述: │
│ ⒈被害人孫紹雲於105 年11月13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9 頁至第180頁) │
│ 證人即告訴人王潔賢之指述: │
│ ⒈告訴人王潔賢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2 頁正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方正佳之指述: │
│ ⒈告訴人方正佳於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9 頁正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宋姿穎之指述: │
│ ⒈告訴人宋姿穎於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偵832 號卷第 │
│ 29頁反面至第30頁) │
│ 證人即告訴人陳維之指述: │
│ ⒈告訴人陳維於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偵832 號卷第39 │
│ 頁反面至第40頁) │
│ 證人即告訴人許立蓁之指述: │
│ ⒈告訴人許立蓁於105 年11月22日之警詢筆錄(偵832 號卷第 │
│ 33頁正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楊晨希之指述: │
│ ⒈告訴人楊晨希於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偵832 號卷第 │
│ 45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 │
│ 證人即告訴人許慈倫之指述: │
│ ⒈告訴人許慈崙於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雲警刑科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
│ 證人即被害人邱照惠之指述: │
│ ⒈被害人邱照惠於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雲警刑科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卷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 │
│ 證人即告訴人許育豪之指述: │
│ ⒈告訴人許育豪於105 年11月22日之警詢筆錄(雲警刑科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 │
│二、書證部分: │
│㈠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 │
│ ⒈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24張(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卷第8 頁至第18頁)詳細帳號如下: │
│ ①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第8 頁)。 │
│ 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第9 頁)。 │
│ ③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第10頁)。 │
│ ④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第11頁)。 │
│ ⑤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第12頁)。 │
│ ⑥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第14頁)。 │
│ 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第13頁)。 │
│ ⑧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第16頁)。 │
│ ⑨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第17頁至第18頁)。 │
│ ⒉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17張(雲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0 號卷 │
│ 第11頁至第19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等。 │
│ ⒊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1 張(偵832 號卷第82頁)* 帳號822 │
│ -000000000000號 。 │
│ ⒋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4 張(偵1252號卷第24頁正反面)* 帳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⒌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2 張(偵1252號卷第25頁)* 帳號822- │
│ 000000000000號。 │
│ 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
│ ⒈告訴人倪淑梅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0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⒉告訴人許少澤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 │
│ 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3頁)* 帳號000-00000000 │
│ 7983號。 │
│ ⒊告訴人陳淑華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7頁正反面)* 帳號000-0000000000 │
│ 83號。 │
│ ⒋告訴人鄭有材提出之切結書(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3315 │
│ 號卷第46頁正反面)*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⒌告訴人吳源泰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9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00號。 │
│ ⒍告訴人林士閔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 │
│ 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3頁)* 帳號000-00000000 │
│ 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⒎告訴人林宜瑩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 │
│ 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 帳號009 │
│ -0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⒏告訴人徐柏升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 │
│ 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1頁)* 帳號000-00000000 │
│ 000000號。 │
│ ⒐告訴人葉柏豪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2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4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⒑告訴人方正佳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0 頁)* 帳號000-0000000000 │
│ 61號。 │
│ ⒒告訴人林佑耀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 │
│ 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0 頁)* 帳號000-000000 │
│ 0000000 號。 │
│ ⒓告訴人林俊潔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4 頁)* 帳號000-0000000000 │
│ 061 號。 │
│ ⒔告訴人蕭雅云之國泰世華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 │
│ 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8 頁至第120 頁、第124 頁 │
│ 、第125 頁至第126 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⒕被害人劉穎志之郵政、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 │
│ 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6 頁至第147 頁)* 帳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⒖告訴人許凱奇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5 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⒗告訴人王舒品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9 頁)* 帳號000-0000000000 │
│ 00號。 │
│ ⒘被害人孫紹雲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1 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號。 │
│ ⒙告訴人洪牧恩之士林後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 │
│ 本、郵政、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5 頁至第186 頁反面)。 │
│ ⒚告訴人林玉川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分偵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0 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號。 │
│ ⒛告訴人王潔賢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3 頁)* 帳號000-0000000000 │
│ 4300號。 │
│ 告訴人黃雅筑之台新銀行、新光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6頁 │
│ 至第98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告訴人陳逸祥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竹市警一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1 頁)* 帳號000-0000000000 │
│ 0700號。 │
│ 告訴人許慈倫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雲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36頁)* 帳號000-000097 │
│ 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被害人邱照惠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雲警 │
│ 刑科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41頁反面)* 帳號000-000000 │
│ 000000號。 │
│ 告訴人許育豪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雲警 │
│ 刑科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45頁)* 帳號000-0000000000 │
│ 52號。 │
│ 告訴人宋姿穎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832 號 │
│ 卷第31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告訴人許立蓁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832 號卷第 │
│ 36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告訴人陳維之郵政、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83 │
│ 2 號卷第43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808-04 │
│ 00000000000 號。 │
│ 告訴人楊晨希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832 號 │
│ 卷第47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㈢歷史交易明細列印單 │
│ 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對帳單(竹市警 │
│ 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
│ 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竹市警 │
│ 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1頁)。 │
│ ⒊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 │
│ 交易明細查詢(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4頁至 │
│ 第55頁)。 │
│ ⒋虎尾圓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竹 │
│ 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4頁反面)。 │
│ 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對帳單(竹市警 │
│ 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7 頁)。 │
│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交易明細(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5 頁)。 │
│ ⒎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財金交易、存款 │
│ 交易明細(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2 頁反面 │
│ 至第143 頁)。 │
│ 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 │
│ 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0 頁至第131 頁)。 │
│ ⒐彰化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 │
│ 摺交易明細查詢(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5 │
│ 頁至第176 頁)。 │
│ ⒑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 │
│ 交易明細查詢(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1頁至 │
│ 第92頁)。 │
│ ㈣個人開戶資料: │
│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105 年12月7 日國世香山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 │
│ 號)等(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 │
│ )。 │
│ ⒉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 年12月6 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13 │
│ 0076號函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 │
│ ⒊彰化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5 年12月14日彰虎字第0105120473 │
│ 號函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8頁至第53頁)。 │
│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5 年12月2 日雲營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立帳申請書(帳號000-0000000000 │
│ 1540號(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7頁至第74頁 │
│ 反面)。 │
│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105 年12月26日國世香山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 │
│ 號)(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5 頁至第196 │
│ 頁)。 │
│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105 年12月9 日合金中清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及新開戶登錄單(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3 頁至第104 頁 │
│ 反面)。 │
│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 │
│ 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相關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 │
│ 99號(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1 頁至第142 │
│ 頁)。 │
│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0日中信銀字第 │
│ 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相關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 │
│ 00號)(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8 頁至第 │
│ 129 頁)。 │
│ ⒐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埔分行105 年12月20日彰北重字第1050 │
│ 142 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1 頁至第174 頁反面 │
│ )。 │
│ ⒑彰化銀行竹南分行105 年12月9 日彰竹南字第1050229 號函 │
│ 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竹市 │
│ 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7頁至第90頁反面)。 │
│ ⒒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17日北富銀集作 │
│ 字第1060000990號函及所附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 │
│ 000000號)(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 │
│ ㈤報案紀錄: │
│ ⒈告訴人許少澤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 │
│ 0000000000號卷第31頁正反面)。 │
│ ⒉告訴人陳淑華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34頁正反面)。 │
│ ⒊告訴人倪淑梅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 │
│ 0000000000號卷第27頁正反面)。 │
│ ⒋告訴人鄭有材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43頁正反面)。 │
│ ⒌告訴人林宜瑩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64頁正反面)。 │
│ ⒍告訴人吳源泰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57頁正反面)。 │
│ ⒎告訴人徐柏升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69頁正反面)。 │
│ ⒏告訴人林士閔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 │
│ 0000000000號卷第60頁正反面)。 │
│ ⒐告訴人葉柏豪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79頁正反面)。 │
│ ⒑告訴人黃雅筑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94頁正反面)。 │
│ ⒒告訴人陳逸祥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99頁正反面)。 │
│ ⒓告訴人林佑耀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107頁正反面)。 │
│ ⒔告訴人林俊潔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111頁正反面)。 │
│ ⒕告訴人蕭雅云之報案紀錄: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115 頁正反面)。 │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竹市警一分偵字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121 頁至第123 頁)。 │
│ ⒖告訴人許凱奇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132 頁正反面)。 │
│ ⒗告訴人王舒品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136 頁正反面)。 │
│ ⒘告訴人劉穎志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144頁正反面)。 │
│ ⒙告訴人林玉川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187 頁正反面)。 │
│ ⒚告訴人洪牧恩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182 頁正反面)。 │
│ ⒛告訴人孫紹雲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178 頁正反面)。 │
│ 告訴人王潔賢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0 │
│ 3315號卷第191 頁正反面)。 │
│ 告訴人方正佳之報案紀錄: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 │
│ 00000000號卷第198 頁正反面)。 │
│ 告訴人宋姿穎之報案紀錄: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32 號卷第28頁) │
│ 。 │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832 號 │
│ 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第30頁反面)。 │
│ 告訴人陳維之報案紀錄: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832 號卷第38頁)。 │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32 │
│ 號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反面)。 │
│ 告訴人許立蓁之報案紀錄: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832 號卷第32頁)。 │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聯單(偵832 號卷第34頁)。 │
│ 告訴人楊晨希之報案紀錄: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832 號卷第44頁)。 │
│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 │
│ 件報案三聯單(偵832 號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第47頁反 │
│ 面至第48頁)。 │
│ 告訴人許慈倫之報案紀錄: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警刑科字第1061890061 │
│ 5 號卷第32頁)。 │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警刑科字第10 │
│ 000000000 號卷第34頁、第35頁正反面、第36頁反面至第36 │
│ -1頁)。 │
│ 告訴人邱照惠之報案紀錄: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警刑科字第106189 │
│ 00615 號卷第37頁)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警刑科字第1061890061 │
│ 5 號卷第38頁反面至第41頁) │
│ 告訴人許育豪之報案紀錄: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雲警刑科字第10 │
│ 000000000 號卷第42頁正反面、第45頁反面)。 │
│ ㈥提款機所在地點表(雲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46頁 │
│ 正反面)。 │
│ ㈦提領贓款銀行交易紀錄一覽表(雲警刑科字第10618900615 │
│ 號卷第4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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