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宏仁
被 告 劉良周
陳建男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20 號)(犯罪事實三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