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重附民,5,2017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宏仁



被 告 劉良周


陳建男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20 號)(犯罪事實三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