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113,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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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曾惠美

被 告 蔡鴻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易字第350 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梁 智 賢

法 官 陳 雅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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