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129,2017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許安
被 告 岳冠甫


上列被告岳冠甫因詐欺取財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35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蕭于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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